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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醫用口罩需要資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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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口罩的需求量大幅上升,不少藥店、超市等缺貨脫銷。但與此同時,無證銷售、哄擡漲價等現象在一些網絡銷售平臺上屢有出現,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那麼,銷售口罩是否需要一定的資質?哄擡漲價、虛假宣傳等將面臨哪些法律懲罰?  網上銷售醫用口罩必須備案  目前,口罩主要分醫用口罩(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醫用口罩)、勞保口罩和日常防護口罩三大類,用於防疫的只能是醫用口罩。  早在2003年非典期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中將醫用一次性防護服、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手術口罩劃爲第二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其符合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要求條件的相關證明資料。若需要在網上銷售,還要根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網絡交易的備案。因此,經營銷售用於防疫的醫用口罩需要到相關部門備案,沒有相應資格銷售醫用口罩的行爲,屬於違法經營,要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甚至面臨刑罰。  嚴重擡價者最高可罰300萬  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某醫藥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進價爲每袋10元的PM2.5納米防護口罩,以26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達到160%。其行爲涉嫌違反我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爲。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規定,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在疫情防控期間,口罩因供給緊張,可能出現價格上漲情況。但個別商家囤積居奇、大幅哄擡口罩價格的行爲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豐臺區某藥房,將進價每盒200元的口罩提價到850元對外出售,被主管部門處以300萬元的行政處罰。  誇大防護效果被罰款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否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湖北省赤壁市市監局2018年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公司銷售的活性炭高防護口罩產品包裝上“對0.3μm顆粒物的過濾效果大於95%”“BFE過濾效率99%”等內容,涉嫌虛假誇大,未能真實、準確地標註數據來源的試驗條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因其造成的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最終被處以2萬元的罰款。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口罩作爲重要的防疫物資爲千家萬戶所關注。社會對口罩的需求,檢驗着企業和商家的誠信、責任和擔當。生產者要做好生產防控,嚴把產品質量關;銷售者在購入口罩等防疫產品的過程中,也要做好查驗、登記工作,對外銷售過程中更要合法合規,避免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這不僅是樹立商業形象的必然要求,更是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必須舉措。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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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Jun-26 11:35am (UT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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